民事诉讼证人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5-18
民事诉讼证人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1、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3、开庭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首先,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提出。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可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而且应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样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规范化。

其次,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

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

情形一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应当制作协商举证期限笔录,但协商的举证期限不宜过长,主审法官应当考虑3个月的办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那么,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情形二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

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民事诉讼一旦立案调查了,就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要是没有证据的话在诉讼中是站不住脚的,也极容易败诉。在举证阶段,当事人就要将自己掌握到的证据都上交,不要错过时间。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的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情况下,法官为了查清事实都会予以许可,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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