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使用房的承租该怎么处理,法律上该怎样规定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或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房产证上写的老公的名字, 离婚后房子怎么处理
房产
证上仅有丈夫一人姓名并不意味着房子归丈夫所有,关键是对房产所有权的认定。如该房为丈夫婚前全额购买,那就认定为丈夫的个人财产。如该房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即使房产证只有丈夫的名字也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该房为丈夫婚前个人缴纳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在离婚时夫妻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会判给房产证上的所有人,但双方婚内共同还贷、房产增值等部分,由丈夫对妻子进行补偿。《民法典》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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